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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73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0 年 01 月 17 日

案由

蔡宗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四二號判決消極不適用法律違憲,再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二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論罪科刑。聲請人前以該判決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罪,係屬消極不適用法律,違反憲法,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七九院台秘二字第八○七六號函)。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仍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0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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