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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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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2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詐欺案件,認應適用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被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詐欺案件,認應適用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被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詐欺案件(下稱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9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被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原因案件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109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下稱大法庭裁定),認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後,仍要適用系爭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但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而非一律須宣告強制工作。2、上開大法庭裁定之結論將使同樣犯罪之人,於是否宣告強制工作,產生不一致之結果,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自有再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必要。另與本案強制工作相關的系爭規定二及三,均屬關於刑前強制工作之規定,即與系爭規定一有重要關聯性,而得一併為憲法解釋之客體。3、系爭規定二所規定「因遊蕩或懶惰成習」之要件顯非受規範者得預見,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與刑罰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一至三其執行期間為相對不定期刑,而以毫無根據的「矯治犯罪人性格」為據,亦無執行刑罰後得免予執行之規定,均已違反比例原則,有悖於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且系爭規定一至三,均與憲法保護人民消極的職業選擇自由之意旨有違,侵害人民不選擇職業之工作權;強制工作制度雖具保安處分之性質,惟其執行趨近於刑罰,實已達本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指「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之程度,而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至三是否為原因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尚未提出客觀上確信之理由。是本件聲請,不符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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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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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6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