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9號判決及109年度判字第470號判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有違背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定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9號判決及109年度判字第470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下稱系爭函令),有違背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定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98年之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稅之申報符合法規,國稅局於104年進行補徵及罰鍰之處分,已違背法令,且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處分,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牴觸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已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就上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沈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