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9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丘文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物使用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未就實施年限加以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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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物使用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未就實施年限加以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物使用管制辦法(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相關規定,未就實施年限加以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依據系爭規定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年限,應以二十五年為上限,而行政機關擅自依據系爭規定二延長或變更都市計畫年限,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聲請人主張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年限,係依據系爭規定一所為之必要變更,本質上乃原都市計畫內容之通盤檢討,性質上屬法規之修正,而非行政處分,聲請人所為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而以無理由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二有關年限限制之相關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丘文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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