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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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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6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一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一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五…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五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下稱系爭規定一)、第六點第一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五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一、二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且系爭規定一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所定要件外,增加人民得享有租稅優惠之限制以及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六六號解釋意旨。(二)系爭規定二不採以「收入比例」為分攤基準,而以「收入比例」及「成本比例」兼採計免稅所得額,造成免稅所得額之不當稀釋,違反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解釋意旨。(三)系爭規定三僅憑「中類以上不同者」即應併計非投資計劃產品之機器設備,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相違等語。經查系爭規定三未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述,係以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一、二違憲,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上開規定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一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