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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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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22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連0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連0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判例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判例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八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判例:「臺灣光復後,政府機關因代表國家接收日產房屋所取得之物權,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自無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適用」而認定接收日產係原始取得。聲請人縱就日產與日人存有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亦不得據此再行主張占有權源。上開見解,增加民法所無之限制,且致聲請人必須拆祖厝還地,其手段明顯過當,與目的不成比例,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援引系爭判例所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連0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