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58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6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漲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八十)國房租字第九號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三條,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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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八十)國房租字第九號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三條,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八十)國房租字第九號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三條顯失公平,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契約條款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非屬聲請人所得據以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漲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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