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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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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2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鄭名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等間法官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55、1456、1457號、104年度裁聲字第698號、105年度裁聲字第61、426、427、428號、105年度裁字第662、1021號、106年度裁聲字第87、639、640、642號、106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等間法官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55、1456、1457號、104年度裁聲字第698號、105年度裁聲字第61、426、427、428號、105年度裁字第662、1021號、106年度裁聲字第87、639、640、642號、106年度裁字第1240、1650、2002、2076號、107年度裁聲字第930號、107年度裁字第681、1886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及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等間法官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55、1456、1457號(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04年度裁聲字第698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5年度裁聲字第61(下稱系爭裁定二)、426、427、428號(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二)、105年度裁字第662(下稱系爭裁定三)、1021號(下稱系爭裁定四)、106年度裁聲字第87、639(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三)、640(下稱系爭裁定五)、642號(下稱系爭裁定六)、106年度裁字第1240、1650(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四)、2002(下稱系爭裁定七)、2076號(下稱系爭裁定八)、107年度裁聲字第930號、107年度裁字第681、1886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五),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法官法第3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案。

(三)查聲請人曾分別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07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系爭裁定一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07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六;就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系爭裁定二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七;就系爭裁定一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三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八;就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四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0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九;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19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經系爭裁定五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19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十;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經系爭裁定六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十一。

(四)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其適用範圍不包含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違反法律扶助法第1、2、4及5條、第13條、第63條及第65條之立法意旨,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訴訟權。2、系爭規定二,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201條,法官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等規定,違反釋字第2號、第38號、第40號、第137號、第177號、第213號、第371號、第423號、第430號、第530號、第572號及第690號解釋之意旨等語。

(五)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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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9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