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139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9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馮滬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第五0九號解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第五0九號解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誹謗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第五0九號解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聲請人以立法委員之身分,經判處誹謗罪刑確定,有違憲法第七十三條保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意旨,並未就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8次會議
聲請人
馮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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