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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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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0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解釋之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且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解釋之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且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解釋之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且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1、系爭函以票面利率計算溢價債券之利息收入,否准聲請人將溢價成本攤銷於票面利息,與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之量能課稅原則不符。2、系爭函將溢價債券之購售行為視為證券交易,違反釋字第四二○號解釋之實質課稅原則。3、系爭函就溢價債券購售行為之類型化,有違推計課稅之原則,違反租稅公平原則。4、系爭函對溢價課稅之標準與其他法令不相一致,對於溢價債券持有者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5、系爭函違反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從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核其所陳,仍係以主觀見解,就溢價購入債券之利息收入應如何計算,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