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六○三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三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九○二○七○五二號訂定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裁判,與行政法院歷來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醫療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而已。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六○三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三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九○二○七○五二號訂定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下稱系爭管理規定事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裁判,與行政法院歷來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醫療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難謂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關於聲請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管理規定事項運用邏輯與名詞技巧,迂迴規避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法律保留原則,致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十一條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權。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醫療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認無須具刊登之要件即構成醫療廣告,其所表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歷來判決適用上開規定認須具刊登要件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核聲請人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泛稱系爭管理規定事項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管理規定事項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僅係對於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蕭宏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