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8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文道、楊聰慧、趙國芳等3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四三號判決,適用教育部頒布之「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遵守事項」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布之「台北市國民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不法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有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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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四三號判決,適用教育部頒布之「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遵守事項」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布之「台北市國民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以之作為認定聲請人過失責任成立之依據,已不法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過失責任成立與否之判斷,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按現行釋憲制度,法院之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文道、楊聰慧、趙國芳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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