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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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5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焜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刑事案件因犯罪後所生危害或已修復之程度不一,不宜完全由法院之主觀見解為量刑基礎,應賦予被害人、告訴人、其家屬或代理人及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對量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系爭規定一顯未與時俱進,有重大欠缺。本件原因案件因系爭規定一之缺漏,縱經取得被害人家屬表示應從輕量刑,仍受確定終局判決宣告有期徒刑15年,系爭規定一即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2、系爭規定二漏未規定通訊監察書之對象應僅限於「現實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及於過去已結束之內容,牴觸憲法第12條及授權明確性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亦僅係以其個人見解泛指系爭規定違反憲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焜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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