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9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金標、江春蓉、陳毅鴻、黃水澤、王榮補、羅聯品、盧李秀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拆遷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九0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平等原則、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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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拆遷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九0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平等原則、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遷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九0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平等原則、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條例未如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針對違章建築之拆遷補償費為規定,致聲請人無法獲取補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又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及財產權。查聲請人王榮補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系爭條例排除特定時點之後違章建築拆遷補償金之發給有違憲疑義,尚難認已對系爭條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明確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羅金標、江春蓉、陳毅鴻、黃水澤、王榮補、羅聯品、盧李秀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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