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4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1次會議
- 聲請人
- 阮嘉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民法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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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民法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及民法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請大法官解釋在更生案件中,若監督人未依消債條例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處理,致使債權人權利受損,是否有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債權人或關係人向監督人陳報或異議時,監督人(同時為司法事務官)卻裁定刪減債權人利息以及駁回債權人之債權異議,是否有違憲之疑義。3、債權人向監督人反映債務人有違反消債條例應駁回更生程序時,監督人卻不予妥善處理,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合法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1次會議
聲請人
阮嘉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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