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0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0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七號確定判決,認共同繼承人之間其遺產稅之繳納義務有相互贈與關係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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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七號確定判決,認共同繼承人之間其遺產稅之繳納義務有相互贈與關係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七號確定判決,認共同繼承人之間其遺產稅之繳納義務有相互贈與關係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泛稱上開確定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並未就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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