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54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全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等竊佔、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84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等竊佔、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84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竊佔、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8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有不傳訊、不審理、應調查而不調查之違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確定終局裁定不依法律審判,亦有違憲法第80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徐全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