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4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國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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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六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自由刑相繩,而未對於犯罪情節較輕但僅供出來源或去向之一者,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八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並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張國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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