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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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8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宗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1號令(聲請人誤植為函)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會計師費用標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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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1號令(聲請人誤植為函)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會計師費用標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1號令(聲請人誤植為函)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會計師費用標準(下稱系爭費用標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76號裁定以難認對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費用標準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三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二、會計師:百分之三十……」自61年沿用至今,亦未按各地區會計師的平均費用分別訂定標準,且主管機關只公布費用率,未敘明訂定之依據,如訂定之原則、調查方法、所採用資料、調查結果及調整理由等,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訂定資訊,悖離推計課稅之精神及違反正當程序,有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218號解釋之意旨等語。
(三)惟查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由主管機關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各地區國稅局歷年均徵詢公會或團體意見,提修正建議函報財政部,經財政部召開研商會議就各局提報修訂內容評估後,核定系爭費用標準。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費用標準違反憲法,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費用標準適用於不同地區及情形,究有何不公平之處而牴觸憲法,亦未客觀具體指摘主管機關訂定系爭費用標準之程序違背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宗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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