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垣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0年4月12日台90勞動2字第15189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0年4月12日台90勞動2字第15189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中華民國90年4月12日台90勞動2字第15189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出勤工作5小時,未獲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出勤加班費,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函排除聲請人就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22條規定之疑義,亦不符勞委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及行政院105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30396號函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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