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02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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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意圖販賣」此一要件文義含混不清,難與同條例之「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區分,使人民無所遵從云云,至該法條究有何違背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處,則並未具體加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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