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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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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06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邱○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邱○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七二七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內政部編印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二九六頁第二節管理者變更登記之應備文件規定,及上開判決實質類推適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七二七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內政部編印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二九六頁第二節管理者變更登記之應備文件規定,及上開判決實質類推適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七二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內政部編印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二九六頁第二節管理者變更登記之應備文件規定,及上開判決實質類推適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管理人變更登記乙案,經地政機關通知需補正登記名義人「四方林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因逾期未補正,且對「四方林埤」於民事習慣上形成如何之組織及權義內容,未能陳明,復對於管理人選任機關、任期、管理之內容亦無從舉證,經駁回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聲請人乃認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第二九六頁第二節規範管理者變更登記應備文件之規定違憲,並主張法院應全部類推適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竟怠於為之,違反平等原則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邱○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