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09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10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5次會議
- 聲請人
- 亞洲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瑛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亞洲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瑛徽聲請書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拒絕適用應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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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亞洲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瑛徽聲請書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拒絕適用應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逃避管制事件,經財政部關稅局以(七二)機動第六三一九號處分處以三倍罰鍰,聲請人不服,遂循行政訴訟程序,經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一號判決駁回及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七五號再審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乃以原處分機關未適用該處分完成後新修正之「經濟部及財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四日會銜發布之廢鐵進口及驗收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爰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惟其所陳,係指摘行政機關消極的不適用法令,並非該機關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首開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5次會議
聲請人
亞洲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瑛徽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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