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26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如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取回存款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聲請人
何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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