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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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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44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聲請人 周○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適用台北市政府以命令頒布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適用台北市政府以命令頒布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適用台北市政府以命令頒布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系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爭執其所有之土地既遭徵收,則就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拆遷補償,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即已賦予其財產上請求權,台北市政府應依重建價格全額發給拆遷補償費,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竟規定僅按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拆遷處理費,顯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聲請,仍未敘明其所有之系爭違章建築何以係屬應依法徵收並予補償之標的?為何受憲法關於財產權之保障?難認其業已具體指摘系爭處理辦法究竟如何致其財產權受有侵害,而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