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93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6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河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書,議決應受申誡,主張該議決所據之相關案件,並非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已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應非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對象,而認該議決影響其考績獎金及休假,侵害其財產權,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該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牴觸,而僅作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6次會議
聲請人
林河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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