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4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憲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等事件提起上訴追加聲明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六五號、第一三九二號及第一八五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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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等事件提起上訴追加聲明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六五號、第一三九二號及第一八五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等事件提起上訴追加聲明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九六五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第一三九二號及第一八五五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一依法提起再審,經確定終局裁定二以逾越再審之不變期間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核其所陳,僅係以其訴訟聲明於前審起訴時已有明確載明而法院不察等語,泛稱系爭規定限制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憲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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