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3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客我、劉典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就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及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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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就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及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判決,就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下稱系爭規定)之適用及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廢棄發回,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更一字第四號判決,聲請人再就上開爭執事項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縣(市)政府依據系爭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而就土地改良費用所出具之證明書,係屬行政處分,不僅拘束作成機關本身,稅捐稽徵機關及法院亦應同受拘束,而無審查與否之權限;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就系爭規定中所謂「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竟認僅捐贈後餘留土地因捐贈行為而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進而增加土地價值者,始有扣除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問題,此一見解違反土地所有權人對縣(市)政府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之信賴保護,侵害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云云。查聲請意旨所陳,核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及法律見解違憲,至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財產權因此受有侵害,則未有具體指摘;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見解及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許客我、劉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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