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8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所適用「報價在底價內即為得標廠商」之招標須知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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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所適用「報價在底價內即為得標廠商」之招標須知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報價在底價內即為得標廠商」之招標須知內容(下稱系爭投標須知內容)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投標須知內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意旨,實已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投標須知內容,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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