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7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沛茹(原名郭清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建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簡抗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及前開民事判決之強制執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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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建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簡抗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及前開民事判決之強制執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建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簡抗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及前開民事判決之強制執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承辦確定終局裁判及相關強制執行之司法人員,未能秉持公正專業,反而徇私偏袒確定終局裁判之他造,致聲請人之財產權及人格權受有嚴重損害,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規定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郭沛茹(原名郭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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