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6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法治國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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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法治國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請求撤銷教育部撤銷其碩士學位及公告註銷其碩士學位證書等處分之訴,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有違反法治國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上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雖然規定原處分機關自知悉時起,得於二年內撤銷原處分,但並未明確規範得追究之除斥期間,嚴重侵害法律之安定性與人民之信賴,與法治國家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顯屬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指摘上開判決違憲之部分,均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裁判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至聲請人指摘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違憲部分,並未具體指陳該法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蘇○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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