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7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張美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93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7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71925704號、96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470號函釋,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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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93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7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71925704號、96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470號函釋,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9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7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71925704號、96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470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函,影響生存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與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意旨有違,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平等權、婚姻及家庭目的之財產利益等語。核其所陳,係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非本院釋字第620號解釋之聲請人,該號解釋作成前已確定之行政爭訟事件,非該號解釋效力所及之見解為不當,而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憲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張美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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