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13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1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如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程序上駁回原聲請人之訴,違反解除契約請求賠償損害之法規,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不服最高法院認聲請人就業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爭執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何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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