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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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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54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古○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古○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二)恭慈字第一四○三三號令,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原則,並違反平等原則、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二)恭慈字第一四○三三號令,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原則,並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二)恭慈字第一四○三三號令(下稱系爭令),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原則,並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稱原眷戶購宅補助款屬於私產,得為繼承,且眷改條例第二十八條僅屬概括授權規定,系爭令欠缺授權明確性,法院裁判自不應援引系爭令,而須適用眷改條例第五條規定,始合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云云,僅係爭執法院判決排除眷改條例第五條規定,而依據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適用系爭令有所不當,並未就各相關法律之關係,以及如何牴觸憲法為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古○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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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