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7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燕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九十七年度北區大專院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溝通平台會議研習手冊問題五十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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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九十七年度北區大專院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溝通平台會議研習手冊問題五十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國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教育部九十七年度北區大專院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溝通平台會議研習手冊問題五十二(下稱系爭研習手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不服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結果之申復程序,交由性平會為之,而非由超然客觀中立之公務員或機關為之,牴觸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系爭研習手冊使性平會得依行文對象分別製作不同版本之調查報告,致當事人無法獲取充分之資訊,牴觸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及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等語。查系爭研習手冊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舉辦研習會議製作之參考手冊,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自不得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就性平會之公正性為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洪燕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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