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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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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71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洪文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洪文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據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故集合住宅住戶對該空地享有採光、通風、防火、通行等使用權,係房屋財產權之延伸,非僅屬公法上反射利益而已,其權利保護之必要應優先於該空地所有權人得依系爭規定所主張之權利,否則法定空地之設置目的將形同具文云云。核其所陳,實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洪文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