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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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5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超竑、葉美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38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及財政部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致聲請人依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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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38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致聲請人依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言詞辯論。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一部有理由廢棄發回(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葉美珠罰鍰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一部無理由駁回(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吳超竑部分及葉美珠補稅部分);其中廢棄發回部分,尚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理由駁回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本聲請案原因案件事實與其他個案完全不同,確定終局判決卻援引與其他個案相同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加以適用,足認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未就相異類型事件為類型化處理,已與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有悖。2、系爭函將「承買公司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解釋為「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顯與系爭規定不合,係以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加限制之要件,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牴觸。3、系爭解釋理由書未考慮形式上納稅義務人合一時,實質申報義務之歸屬及課責,宜併予補充解釋等語。
(四)惟查,系爭函及系爭解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之客體,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吳超竑、葉美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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