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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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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91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聲請人 歐○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9次會議
聲請人
歐○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執行事件,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九六○○一○三八九號函及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六次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並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違憲並且當然無效,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件,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九六○○一○三八九號函及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六次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並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違憲並且當然無效,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執行事件,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九六○○一○三八九號函及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六次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並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違憲並且當然無效,聲請解釋。查對於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上開函復及執行命令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9次會議

聲請人

歐○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