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及枉法裁判或仲裁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牴觸憲法及枉法裁判或仲裁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又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應以系爭判決一及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3次、第1495次、第1508次及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判決一至三為違法判決,已嚴重牴觸憲法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