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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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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21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聲請人 李兆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李兆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高市衛食字第一0二三二六二四七00號處分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判決,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高市衛食字第一0二三二六二四七00號處分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判決,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高市衛食字第一0二三二六二四七00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處分書課予聲請人到案接受裁決之義務,及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將加倍處罰之不利益,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旨;2、系爭處分書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違反訴願法第二條之立法意旨、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3、系爭處分書及確定終局判決要求聲請人自行舉證其行為並無違法或瑕疵之處,不符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意旨云云。查系爭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系爭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李兆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