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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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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869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聲請人 漢○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榮、李追○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漢○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榮、李追○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贈與稅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四號函,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贈與稅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四號函,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贈與稅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下統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四號函(下稱:系爭函),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主張依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及體系解釋,系爭法律規定應解釋為,在國家稽徵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後,贈與人即不再具有納稅義務人身分,系爭函卻規定國家稽徵機關得就未徵之稅額,對贈與人續予執行,違背租稅法律主義。查聲請意旨僅係指摘系爭法律應如何解釋與適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漢○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榮、李追○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