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0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5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及第24條第1款前段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性原則,侵害人民之平等權、通訊傳播自由及營業自由,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5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及第24條第1款前段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性原則,侵害人民之平等權、通訊傳播自由及營業自由,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現行規定第10條第1項意旨相同,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4條第1款前段(現行規定第12條第1項第5款意旨相同,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性原則,侵害人民之平等權、通訊傳播自由及營業自由,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違反系爭規定一者,依系爭規定二應不予許可,惟就是否規範系統經營者之行為、如何解釋「間接投資」皆不明確,不足使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其何等行為將受不利之法律效果,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系爭規定一全面禁止黨政軍投資系統經營者之任何上層股東,主管機關據此得不同意系統經營者間從事併購行為,是系爭規定一及二均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性原則,侵害系統經營者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營業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且構成對系統經營者之不正當歧視,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