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1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離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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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離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離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遭裁定駁回,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茲依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9條、第84條、第86條及第92條規定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本件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之訴等語。
(三)憲法訴訟法於110年1月4日生效適用前,有關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仍應適用大審法相關規定,不得直接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7號民事裁定,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再抗告不合法駁回,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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