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4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晉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援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1條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Q&A,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援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1條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Q&A,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Q&A(下稱系爭Q&A),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二及其授權訂定之系爭Q&A限制自然人申請查驗登記之資格,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工作權,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而系爭Q&A則非大審法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均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胡晉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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