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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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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47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聲請人 連○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連○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侵害其基本權,而有違憲之處,無一語道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連○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