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4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連○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保險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後段、第十一項前段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侵害其基本權,而有違憲之處,無一語道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連○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