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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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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8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王培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培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法令解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15號裁定,所適用之企業併購法第12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令解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15號裁定,所適用之企業併購法第12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令解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15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企業併購法第12條(下稱系爭規定)、企業併購法等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8次、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企業併購法乃惡法,故意不制定股東召集會通知書之送達方式,並於同法第12條規定,股東於股東會後不得異議及要求照價收買股份,放任大股東於低價時搶奪小股東之股票,與同法第19條規定互有矛盾,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於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培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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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1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