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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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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0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王正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正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證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證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證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適用對象並未排除同案中已依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具結作證者,確定終局判決仍引用系爭規定,以已依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具結作證者為秘密證人,並採用秘密證人A1於偵訊中之證述為主要證據,是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正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