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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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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415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9 月 06 日聲請人 賴翰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9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聲請人
賴翰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五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五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未辦營業登記而營業事件,為宜蘭縣稅捐處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法為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漏列之金額裁處五倍罰鍰,聲請人不服,遂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等裁判確定。聲請人乃就上述裁判主張:(一)違章事實認定違法違憲;(二)所適用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違一事不兩罰之原則而牴觸憲法第十九條。核其所陳,前者,係屬事實認定裁判當否問題;後者應否併罰,乃為適用法律之見解及立法上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聲請人

賴翰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