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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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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37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基金會代表人林○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基金會代表人林○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第一二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第八二○號、第一○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財稅字第八○○七五七三○四號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第一二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第八二○號、第一○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財稅字第八○○七五七三○四號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第一二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九號、第八二○號、第一○一六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財稅字第八○○七五七三○四號函(下稱系爭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意旨,係認依據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即可作成徵稅處分,該徵稅處分縱未適用系爭函亦屬有據,故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基金會代表人林○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