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0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家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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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依系爭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者,應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已混淆法院與檢察機關之角色,且有違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仍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周家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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